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潘快
- 當事人林豐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豐益 代 理 人 黃耀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豐益於民國110年7月5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聲請人林豐益自民國111年5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消債例條第61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 字第168號裁定自民國110年4月21日中午12時開始更生程序 ,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案件 進行。嗣聲請人於109年7月5日提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清償總額216,000 元之更生方案,惟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聲請人亦稱無法再提出清償總額更高之更生方案。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聲請人自陳為臨時工,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9,000元,但收入並不固定,遂命聲請人提出保證人為其擔保更生方案能遵期履行,聲請人並提出第三人林建祿為其擔保。 三、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查,林建祿名下並無財產,其勞工保險係以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加保單位投保,於110 年10月至12月間實領薪資分別為29,524元、25,362元及27,737元,平均收入約為27,541元(計算式:(29,524元+25,36 2元+27,737元)3月=27,541元),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及林建祿之存摺影本可參(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06至211、226至227頁),且林建祿已分別擔任聲請人與有擔保優先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汽、機車分期付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每月應償還之金額分別為13,500元、8,540元,均正常繳款中,裕富數位資 融股份有限公司並陳稱其對聲請人之分期付款契約目前係由林建祿代為繳納等情,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佐(見司執消債更卷第45至50、241至245頁),如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9,0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4,866元後,僅餘4,134元可用以清償積欠合迪公司之債務,而林建祿則 須再負擔9,366元(計算式:13,500元-4,134元=9,366元) ,如此,以林建祿每月收入27,541元扣除每月償還予合迪、裕富公司共17,906元(計算式:8,540元+9,366元=17,906元 )之款項後,僅餘9,635元,尚不足支付其個人之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顯無從再擔任聲請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故本院司法事務官再請聲請人提出其餘保證人,然聲請人多次具狀稱無法提出保證人等情,經本院核閱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47號更生事件全卷屬實。據此,本件更生方案並未經債權人可決,且聲請人無固定收入,亦無法提出可擔保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則本件與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關於得 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此規定之要件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既未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則本院自無從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逕 予認可,又本件並無消債條例第12條規定之情形,本院復已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2項規定,向聲請人、債權人曉諭更生 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之法律效果,使其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自得依同條第1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至同條第3項固規定:「第1項裁定得為抗告,並於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惟參於101年1月4日增訂該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指倘聲請人爭執本件 有消債條例第12、64條所定情形,而不應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者,得提起抗告以為救濟,且於本裁定確定時,始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並非指各債權人均得對本裁定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鍾嘉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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