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曾吉雄
- 法定代理人程耀輝、李增昌、黃男州、利明献、莊仲沼、林志亮、宋耀明、曾慧雯、平川秀一郎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彭郁群、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凱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鵬富、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建驊即林正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建驊即林正雄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彭郁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建驊即林正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26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26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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