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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彭聖芳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俊嵐
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俊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4月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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