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務 人 黃俊嵐
- 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進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俊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4月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