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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潘快

  • 當事人
    江佳翃即江全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江佳翃即江全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江佳翃即江全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以11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6月24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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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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