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佑乙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勝律師
- 被上訴人
-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羅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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