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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東泰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5,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萬9,90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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