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家萌土木技師事務所即洪忠義
- 原告
- 非易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義
- 原告
- 恩旭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來義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7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