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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
    馮紀明

  • 原告
    紳易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紳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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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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