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1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華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健律師
- 被告
- 錦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書宏
- 被告
- 金鶴山企業行即劉宗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上開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所示,此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表在卷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5萬8,7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577+1417+400+200+980+1450+5810)×5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658元後,尚應補繳5,346元。至原告另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揆上說明,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均坐落屏東縣高樹鄉)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 (元/平方公尺) 土地現值 (新臺幣) 1 東振新段1340地號土地 577 550 317,350元 2 東振新段1341地號土地 1417 同上 779,350元 3 東振新段1342地號土地 400 同上 220,000元 4 東振新段1342-1地號土地 200 同上 110,000元 5 東振新段1344地號土地 980 同上 539,000元 6 東振新段1345地號土地 1450 同上 797,500元 7 東振新段1346地號土地 5810 同上 3,195,500元 合計 10,834 5,95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