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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曾士哲

原告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不足18,8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請提供被告陳清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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