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
- 原告
-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名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奎浚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8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1,88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