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依法以該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