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 原告
-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3萬8,086元(計算式:22400×923.68×1/5=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同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上開2筆土地全體共有人(包括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