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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千瑜

原告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3萬8,086元(計算式:22400×923.68×1/5=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同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上開2筆土地全體共有人(包括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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