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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欣怡

原告
偉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昱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晨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6,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扣除已繳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並應提出委任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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