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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上列原告與間田村信康、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22,60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22,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田村信康即陳孝洋及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嶺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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