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6號
- 原告
- 洪清德
- 被告
- 洪富輝
洪丁文
洪基呈
洪林玉枝
張佳濬
洪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1,459元(5700×225.73×120/164=941459,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應予補繳。
㈡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㈢請提出被告洪富輝、洪丁文、洪基呈、洪林玉枝、張佳濬、洪文昌等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則一併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