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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信明、邱順松、吳孟錡、吳曼琳、溫采芬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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