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 原告
-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潔
- 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信明、邱順松、吳孟錡、吳曼琳、溫采芬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信明、邱順松、吳孟錡、吳曼琳、溫采芬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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