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建邦
- 即被告
- 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睿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公號:福德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