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查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419元(即原支付命令准許70萬元及駁回其餘1,031,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前經裁定繳納之裁判費7,100元,尚應補繳10,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