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7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境碩

原告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查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419元(即原支付命令准許70萬元及駁回其餘1,031,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前經裁定繳納之裁判費7,100元,尚應補繳10,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