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7號
- 原告
-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名杰
- 訴訟代理人
-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奎浚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6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查本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3,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前經裁定繳納之裁判費31,883元,尚應補繳14,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