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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凃春生
  •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 當事人
    陳瓊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陳瓊樺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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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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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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