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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袋地通行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凃春生劉千瑜高世軒

  • 當事人
    李茂華張陳桂寶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李茂華 被 告 張陳桂寶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玠均 參 加 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泰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勇勝」之記載,更正為「鄭美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依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更之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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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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