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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登記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李珮妤

  • 當事人
    徐玉芬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徐玉芬 被 告 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記股東名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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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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