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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李育任

  • 當事人
    寧為心梁東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寧為心 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馬健嘉律師 許淑琴律師 被 告 梁東輝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中,關於原證16億大冷凍冷氣報價明細表、原證17永益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請款單所載之物品明細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再者,原告經營大埔鐵板燒之營業人名稱為長富小吃店,則原告之營利所得報稅模式為何?是否併入原告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上開事項請原告於2週內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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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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