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繹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仁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孫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2萬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