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5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信豪律師
- 被告
- 錦順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書宏
兼訴訟代理
人 金鶴山企業行即劉宗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遲延利息部分請求自113年6月3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故原告應提出上開書狀繕本送達予被告2人之收件回執到院。
二、本件因上開理由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