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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凃春生薛全晉高世軒

原告
顏銘助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告
愛霈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昱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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