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 原告
- 顏銘助
- 訴訟代理人
- 鄭明達律師
- 被告
- 愛霈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昱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被告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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