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坤福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秋華(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振豐(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泓維(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玉菁(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特別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特別代理人之事務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毋庸加計在途期間,其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於113年6月12日屆滿,上訴人特別代理人遲至113年6月14日,始具狀為上訴人提起上訴,揆諸上揭說明,其上訴顯已逾期,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