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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子健

原告
王志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係請求被告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82,27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0元(計算式:6,390元×1/3=2,130元)。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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