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志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王志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係請求被告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82,27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0元 (計算式:6,390元×1/3=2,130元)。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