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雪、黃美雪、林偉祺、洪政治、婁淵翔、鄭儀芬、魏延辰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7萬4692元(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5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裁定准許之金額 執行裁定案號 1 林美雪 5萬6804元 110勞執8 2 黃美雪 34萬7342元 110勞執16 3 林偉祺 8萬8075元 110勞執10 4 洪政治 12萬5785元 110勞執13 5 婁淵翔 4萬6582元 110勞執7 6 鄭儀芬 14萬4000元 110勞執14 7 魏延辰 6萬6104元 110勞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