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玉芬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4,779 元(398779+36000 =4347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