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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葉祝禎
被告
力旺國際商行
法定代理人
謝源樹
訴訟代理人
謝碧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勞工法令、勞動契約之情事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惟原告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何時到達,尚有未明,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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