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原告
- 葉祝禎
- 被告
- 力旺國際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謝源樹
- 訴訟代理人
- 謝碧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勞工法令、勞動契約之情事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惟原告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何時到達,尚有未明,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勞工法令、勞動契約之情事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惟原告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何時到達,尚有未明,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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