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志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603元(計算式:563,203元-86,600元=476,60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惟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即5,180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