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志弘、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 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603元(計算式:563,203元-86,600元=476,60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惟 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2即5,180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