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蕭鼎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廖士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催告函應向債務人廖士文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 00號)重新為之。 二、貴會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蕭鼎謙"而非"宗唐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蕭鼎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