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代理人
- 何建慶
- 債務人
- 陳國龍即三鱻商行
潘卿綾
潘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