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許珮宜、李哲鳴即豪順汽車美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珮宜 債 務 人 李哲鳴即豪順汽車美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伍萬元、②新臺幣玖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