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振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志嘉開發工程行、陳羽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陳羽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志嘉開發工程行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陳羽禎即志嘉開發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