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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志嘉開發工程行、陳羽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陳羽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志嘉開發工程行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陳羽禎即志嘉開發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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