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志嘉開發工程行、陳羽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陳羽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志嘉開發工程行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陳羽禎即志嘉開發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志嘉開發工程行、陳羽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陳羽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志嘉開發工程行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陳羽禎即志嘉開發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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