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穀泰泰式餐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秋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葉祐成於111年6至10月對於債務人有薪資債權之釋明文件(如:勞工保險保投保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6號
上列聲請人與穀泰泰式餐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秋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葉祐成於111年6至10月對於債務人有薪資債權之釋明文件(如:勞工保險保投保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