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穀泰泰式餐飲、王秋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穀泰泰式餐飲 法定代理人 王秋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因第三人葉祐成積欠其債務,經其聲請對葉祐成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而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29358號執行命令,扣押葉祐成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並核發移轉命令(超過新台幣17,076元部分),經債權人提出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影本等件為證。觀諸上開債權文件,債務人需先將執行費新台幣(下同)4,267元解交本院後,餘額部分始移轉債權人,又上開債權文 件僅釋明第三人葉祐成對於債務人民國111年6及7月有薪資 債權25,250元存在,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範圍為第三人111年6月起至同年10月對於債務人薪資數額之三分之一共32,696元,是其請求逾12,081元〔計算式:(00000-00000)×2-42 67=12,081〕部分,為無理由。嗣本院於111年11月18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第三人葉祐成於111年6月 起至10月止對於債務人有薪資債權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1年11月23日收受前開裁定,然其僅提出對於債務人寄發 之存證信函及由第三人葉祐成簽收之收件回執影本(簽收日 期為111年7月21日),仍未釋明第三人葉祐成除111年6及7月外,對於債務人有薪資債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逾主文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