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簡延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福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牡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蔡文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蔡文明發支付命令。嗣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相對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蔡文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文明為本案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或僅列福味企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即撤回蔡文明之部分)。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賣人為『儷橙企業有限公司』,故請提出聲請人為出賣人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為『儷橙企業有限公司』」。聲請人已於111年12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