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郭俊佑
- 債務人
- 張鈞凱即壬元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