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顏大傑、采業實業有限公司、許益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采業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益銘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參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②陸拾壹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均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5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