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主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洋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平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金洋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金洋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苓雅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