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郭昭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代 理 人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秀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所附匯票因受款人有誤,無法入帳,與此裁定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