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勵龍股份有限公司、李欣龍、樹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81號 債 權 人 勵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龍 債 務 人 樹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