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24號
- 債權人
-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昭顯
- 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 代理人
- 張順興
- 債務人
-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軒
- 債務人
- 黃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