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明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顗喬
上列聲請人與陳金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具狀更正聲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營業大貨車靠行於聲請人、行費每月1,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787,41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伍、經查,聲請人聲請狀所提明細表,已計入每月最高11,000元之利息,故請陳明現欠本金、上開利息計算方式、本金計算式,及就已計利息部分得另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