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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明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顗喬

上列聲請人與陳金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具狀更正聲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營業大貨車靠行於聲請人、行費每月1,8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787,41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伍、經查,聲請人聲請狀所提明細表,已計入每月最高11,000元之利息,故請陳明現欠本金、上開利息計算方式、本金計算式,及就已計利息部分得另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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