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凡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婷
上列聲請人與潘崇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向相對人報告與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有訂約機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核撥貸款新台幣300萬元予相對人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經查,債權人前對於債務人似曾以相同原因事實聲請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06號支付命令(民國111年2月18日),故請陳明再次聲請之原因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