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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詹瑞芳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昱
侯健才
陳雨蓁
楊宏仁
( 上二人為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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