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 債 權 人
- 詹瑞芳
- 債 務 人
-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昱
- 侯健才
- 陳雨蓁
- 楊宏仁
- ( 上二人為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
-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 一公 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