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詹瑞芳、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詹瑞芳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昱 侯健才 陳雨蓁 楊宏仁 ( 上二人為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