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立榮租賃有限公司、李青風、曾美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3號 債 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債 務 人 曾美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